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柴胡加芒硝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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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2-11 22:19:53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条文

第104条 伤寒十三日不解,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。此本柴胡证,下之以不得利,今反利者,知医以丸药下之,此非其治也。潮热者,实也。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,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。

柴胡加芒硝汤方

柴胡二两十六铢 黄芩一两 人参一两 甘草一两炙 生姜一两切半夏二十铢本云五枚洗 大枣四枚擘 芒硝二两(一说为六两)

上八味,以水四升,煮取二升,去滓,内芒硝,更煮微沸,分温再服。不解更作。

条文解析

第104条伤寒十三日不解,胸胁满而呕,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。此本柴胡证,下之以不得利,今反利者,知医以丸药下之,此非其治也。潮热者,实也。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,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。

伤寒病经过十三日仍未愈,胸胁满而呕吐,日晡(下午3 :00~5: 00)时出现潮热,本属少阳病兼阳明病,为大柴胡汤证。对此若投与大柴胡汤,“下之以不得利”,就是说即便用下法也不会出现下利。但现在反而出现下利,是因为医者用丸药(含巴豆类的热性峻下剂)误下所致。对兼阳明病(胃实)者投与热药,胃热益发亢盛,残存小肠内未经分别的内容物变质后成为黏糊糊的“似痰非痰”之物,小肠的分清泌浊作用因而失调,出现热性下利。对此不用大柴胡汤,应首先投与小柴胡汤。

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

所述的“外”不是指肌表而言,即小柴胡汤并非解肌表之邪的处方。
内、外是一组相对概念,对条文中出现的内、外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
本条的“外”是指膈,“内”是指胃,首先用小柴胡汤对付外在的膈邪,接下来在小柴胡汤中加入芒硝,在应对外(膈)邪的同时,应对内(胃、肠)的病理产物(似痰非痰之物)。尽管本为大柴胡汤证,因已用丸药误下,胃气(胃津)受到一定程度的损耗,故不能单纯投与大柴胡汤。如条文所示必须用小柴胡汤,以求在守护胃气(气津)的同时将膈邪外达膈外,然后再加入芒硝,将膈邪与小肠内变质的病理产物(似痰非痰)一并荡涤。

胃中有邪气

一直强调胃中存在寒饮,为此守胃机能失调,胃中寒饮影响到小肠则“腹中痛”,胃气上逆则出现“欲呕吐者”。
胸中有热+饮,胃中有寒+饮,心下当然也有饮,因此胸、膈、心下的升降出入失调,特别是升降机能失调。胸→心下的升降机能失调与守胃机能失调相互作用,出现“腹中痛”、“欲呕吐”等症状。(如下图)

处方解析

柴胡加芒硝汤为1/3 的小柴胡汤加入芒硝二两而成(只是半夏的用量较1/3 的小柴胡汤为少)。成无己在《注解伤寒论》中提及:“小柴胡汤方内加芒硝六两,余依前法,服不解更服”,为什么本方只用原小柴胡汤的1/3量呢?是因为先投与了小柴胡汤,膈邪的量已减到1/3了吗?小柴胡汤本来应该再煎,然而本条文中“上八味,以水四升,煮取二升,去滓,内芒硝,更煮微沸,分温再服,不解更作。”并无再煎的指示。没有任何特殊理由不进行再煎,我们认为原本的条文中可能没有“上八味,以……”这一段内容。

“上七味,以水一斗二升,煮取六升,去滓,再煎取三升,温服一升,日三服”,在小柴胡汤的原条文中指出将药物再煎至三升,一日三次,每次服用一升。而每次一升恰好是小柴胡汤原量的1/3。最为合理的认识是将原来的小柴胡汤再煎至三升,分二次先服用二升,剩下的一升中将芒硝二两放入溶化后服用。如此,成无己在《注解伤寒论》中谈到的“小柴胡汤方内加芒硝六两”,与一升小柴胡汤中加入二两芒硝正好吻合。

本来柴胡加芒硝汤为小柴胡汤加芒硝六两,若用三升小柴胡汤中余下的一升时,则加芒硝二两。对“胸胁满而呕”等少阳病症状,小柴胡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膈邪,对部分“日晡所发潮热,已而微利”等接近阳明病的病证,可用小柴胡汤加芒硝对应。如前所述,小肠内并无燥屎,而是存在着黏稠的“似痰非痰”之物,可用芒硝来荡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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